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解散清算又有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之别,两种情况下,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有所不同。自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人员的组成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强制清算程序中主要由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上述第(二)、(三)项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应当为已经选入相应人民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主体。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清理公司财产;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公告债权人;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剩余财产;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