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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大桥外地车违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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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违反了南京限行,将会被记3分,并罚款100元。外地号牌南京长江大桥限行。外地号牌19座(含)以下客车可由扬子江隧道通行。长江大桥全天24小时禁止非本市籍外地号牌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外地号牌机动车可由长江二桥、扬子江隧道、长江隧道等其他过江通道通行;外地号牌非机动车可通过轮渡通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四)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未依次等候的;(五)违反让行规定的;(六)违反规定载人的;(七)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南京长江大桥全天24小时禁止非本市籍外地号牌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外地号牌机动车可根据相关通行由长江二桥、扬子江隧道、长江隧道等其他过江通道绕行;外地号牌非机动车可通过轮渡通行。全天禁止大型客车通行(公交车、本地持通行证通勤班车除外)。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本市主城号牌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3种观点: 罚款100元扣3分。2013年5月1日起,南京长江大桥全天禁止10座(含)以上客车通行,公交车和办理了通行证的南京市号牌企事业单位自备通勤班车(含包车通勤车辆)除外,禁行后车辆可绕行南京长江二桥、三桥、长江隧道等过桥,违反规定,将被罚款100元扣3分。全天24小时禁止非本市籍外地号牌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外地号牌机动车可根据相关通行由长江二桥、扬子江隧道、长江隧道等其他过江通道绕行,外地号牌非机动车可通过轮渡通行。除夜间23:00至次日晨6:00,允许本市籍中型及以下封闭、厢式货车通行外,禁止货车通行。为保障涉及民生的确需通行大桥的货物运输,允许本地中型及以下货车办理通行证后通行。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第八点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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