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法律来说,土地遗嘱继承范文中将土地作为遗产的遗嘱无效。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能转让,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老人百年后,自动收归集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3种观点: 土地使用证的继承和变更登记程序及所需材料。继承时,遵循遗嘱或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选定继承人,需进行继承公证。变更登记需提供申请书、土地使用证原件、相关证明文件等。如发生纠纷,可调解解决,子女按赡养义务分配继承份额,女儿可按房地价格支付。土地处置需征得各继承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或变更。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如果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去世,那么可由其子女进行继承。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按遗嘱规定的继承人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可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选定继承人。之后继承人到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最后携带继承公证文件及土地证、身份证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注销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四)原土地证书;(五)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如果在土地继承问题上出现纷争,可进行调解解决,子女出现纠纷可根据赡养义务的多少分配继承份额。对于未迁出户口的女儿,可按价支付其房地价格。另外土地的处置要充分争取各继承人的意见建议,不能一人做主,征得同意后,才能进行转让或变更等。结语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在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去世后,继承权可由其子女继承,遵循遗嘱或共同协商确定继承人。继承人需办理继承公证,并携带继承公证文件、土地证和身份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需提供相关资料,如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书面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原土地证书及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文件。在土地继承问题上如出现纠纷,可进行调解解决,子女的继承份额可根据赡养义务的多少进行分配。土地的处置应征得各继承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或变更等操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