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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选调是否一定要原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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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诉培训机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调动需要协调两边的关系,需要调出学校同意,教育局同意,人社局同意,编制办同意。调入学校同意接收,教育局同意增人,人社局同意增人,编制办同意增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拥有编制身份的教师是可以实现跨市调动的。但编制教师跨市调动难度较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条件:1、当地的教育系统同意为教师调动提供工作岗位。2、当地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接收调动教师的人事关系。3、当地的编制主管部门同意为接收调动教师的工作单位增加一个编制名额。4、当地分工主管人事与编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在分管部门报送的审批表上签字。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有编制的教师才能实现跨市调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若为了工作需要,无沦教师本人是否愿意,均可调整教师工作岗位。当然从便于开展工作角度考虑,应对教师进行动员教育更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先于教育局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向人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调动需要协调两边的关系,需要调出学校同意,教育局同意,人社局同意,编制办同意。调入学校同意接收,教育局同意增人,人社局同意增人,编制办同意增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教师选调一定要原单位同意。教师选调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教师本人可以通过选调考试,以及调入的单位或者同意其调入即可。如果一名教师想要参加教师选调考试,调换自己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等,需要经过现在工作单位的同意。只有经过原单位的同意后,教师本人才能在选调后期顺利地提取本人的档案,调动自己的组织关系等。在经过原单位的同意后,教师本人还需要经过调入单位的同意之后才能顺利选调。教师本人从原单位提取的档案,调动的组织关系等需要调入单位接收。因此,教师选调需要调入单位的同意。调出调入单位的同意,是选调的后期阶段需要考虑的事情。教师选调如果原单位不让走,是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还有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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